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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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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新規定

  • 發布日期:104-01-06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詳細報導內容  

102年6月13日修正實施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