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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31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法上路(檢舉限7日、單車不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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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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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詳細報導內容
一、超速攔停舉發亦應以牌面預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後段)
於前項第9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對 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二、應到案日期、陳述期限延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第34條、第35條、第59條)
另除施行日(31日)起舉發之案件應依前述規定延長外,31日(含)以後到期的舊案,均可再延長15日繳費期限,不算逾期。
三、明文規定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得不受駕車禁用手機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
四、明文規定惡意逼車為違規態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安全規則第94條)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強化自行車路權,將佔用自行車專用道納入處罰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款)
六、新增慢車之處罰規定
(一)新增慢車駕駛中禁止使用手機、電腦等相關設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6款、安全規則120條),得以勸導代替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二)明文規定慢車酒駕、拒測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安全規則第120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得以勸導代替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三)新增慢車禮讓行人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7款、第8款、安全規則第12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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