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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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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查詢

  • 發布日期:107-03-12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應到處所規定
  1. 車籍地: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2. 駕籍地:以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3. 戶籍地: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移送其戶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4. 行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 汽車肇事致人傷亡。
  • 抗拒稽查致傷害。
  • 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且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
  •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1. 警察機關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第84條。
  •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35條或第37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應到案處所

 

交通違規罰鍰繳納

  1. 窗口繳納: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應到案處所繳款
  2. 其他繳納方式:
  • 通知單未逾期而該單左上角劃『v』得採郵繳或向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可持違規罰單到各地郵局繳納,或到台北銀行及中國商銀、萬通商銀、富邦商銀、中國國際商銀、中國信託、慶豐商銀、聯邦商銀等七家銀行繳納違規罰鍰。
  • 通知單若已逾期(需繳納逾期罰鍰,可至郵局購買匯票郵寄至應到案處所繳納;若要索取收據請附回郵信封,另郵局業與監理單位電腦連線者,亦可逕行繳款結案)。
  • 若違規案件有扣件、肇事者,則必須至應到案處所有關櫃台窗口辦理繳納違規罰鍰等相關事宜。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規定
  2. 各單位劃撥帳號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當場舉發案件並已收受違規通知單,可於簽收通知單日起5日(例假日順延)至30日內(以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為準)至應到案處所或金融機構繳款結案,逾期將加倍受罰。前4日因係法定處理時間,故可能尚未入案致無法辦理繳納事宜。
  2. 當場舉發案件,違規人如拒簽收,舉發員警已當面告知應到案時間及應到案處所後視同送達,通知單不再另行郵寄,如逾應到案期限仍以逾期繳納裁處。
  3. 邇後民眾若拒收或未收受逕行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警察機關將以公示送達方式(刊登市府公報),自公示日起一個月後,視同送達。
  4. 自送達生效日起未於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結案者,依逾期罰鍰處罰;另建議民眾若車籍住址與住所、通訊處所不同者應依道路交通安全第23條規定儘速至監理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或登記住居所、通訊地址,因按登記地址投遞之郵件如無人收受,仍可依狀況辦理寄從送達或公示送達,前述送達生效後,逾期未繳仍依逾期罰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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