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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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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

  • 發布日期:114-02-12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條款

(交通部113年5月28日交授公監字第1130058895號函、自113年8月1日實施)

序號

條款

條款內容概述

1

第12條

無牌照行駛、停車之處罰

2

第13條

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

3

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6款

未依規定換照或繳回之處罰

4

第16條第1項第6款

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5

第17條

違反定期或臨時檢驗之處罰

6

第18條

基本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

7

第18條之1

未裝設行車紀錄器

8

第20條

設備損壞之未修復

9

第21條

未領駕照(小型車及機車)

10

第21條之1

未領駕照(大型車)

11

第23條

駕照借供他人

12

第26條

未參加職業駕照審驗註

13

第27條第2項

不依規定繳費之處罰

14

第29條第4項

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處罰車主)

15

第29條之2第3項、第5項

違規超載之處罰

16

第30條第3項

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處罰駕駛人)

17

第30條之1第2項

汽車行駛道路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

18

第31條第4項

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

19

第34條後段

連續駕車超時

20

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第7項

酒駕、吸毒駕駛之處罰

21

第43條

危險駕駛及噪音

22

第44條第4項

未禮讓行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23

第45條第2項、第3項

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24

第54條

平交道違規

25

第60條第1項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26

第61條

駕車犯罪或違反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27

第62條第1項(後段)、第4項

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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