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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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 |
| 114-02-18 | |
| 交通警察大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