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目錄
關閉目錄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連結方式:
原視窗
是否公開:
公開
標題:
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張貼日:
114-02-18
上稿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TAB標籤效果,如不執行不影響您資料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