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連結方式: 原視窗
是否公開: 公開
標題: 113年12月26日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2段 181號1樓拾得手機1隻,請失主於公告即日起至公告6個月 期滿日止前,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大隊認領, 逾期即依法處理。
張貼日: 114-02-18
上稿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