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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時效新規定

  • 發布日期:104-01-06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詳細報導內容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例1:9月1日8時闖紅燈,9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例2:9月1日8時闖紅燈,9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例3:9月1日23時50分時闖紅燈,9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例4:9月1日23時50分時闖紅燈,9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