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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與民有約細部執行計畫
- 發布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大隊長與民有約細部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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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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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構警民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警政交通問題,並審慎為其解決問題,以凝聚民眾向心力,有效推動警政交通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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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時間:每月辦理1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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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地點:本大隊4樓會議室或其他所屬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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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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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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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警政交通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本大隊大隊長。惟遇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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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在司法偵查程序中,或已起訴、判決確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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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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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陳情人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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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本大隊業務權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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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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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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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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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交通違規拖吊案件是否撤銷或維持原處分,係屬原舉發機關(分局)之權責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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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檢附資料之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遭駁回及遭舉發交通違規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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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約見本大隊大隊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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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郵寄方式或親自向本大隊秘書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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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排定會見時間、地點後,於會見日期前3日,通知申請人準時到達會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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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時,對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大隊權責範圍者,由本大隊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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