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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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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保全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何?

擔任保全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何?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刑事警察大隊
問題: 擔任保全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何?
回覆:

1、年齡未滿20歲或逾70歲者。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公共危險罪章(173條至第180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6條之1、第190條、第191條之1)、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殺人罪章(第271條至第275條)、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及第278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3、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5、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6、若有違反前揭情形之一者,保全業於知悉時,將即予解職。

發布日期: 10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