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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查獲酒後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相關處罰規定為何?

員警查獲酒後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相關處罰規定為何?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員警查獲酒後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相關處罰規定為何?
回覆: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慢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7款規定舉發並處罰。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前揭條例同條第2項參照)。
  2.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依據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暨內政部警政署100年6月9日警署交字第1000120857號函摘要: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電動自行車」,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屬「動力交通工具」之範疇,爰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