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報的責任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保護案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警察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情事、需國家保護的兒少,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
(二) 未通報之罰責:警察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53條第1項,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 通報的方式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警政知識聯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中填具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