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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及性騷擾的定義為何?

性侵害及性騷擾的定義為何?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婦幼警察隊
問題: 性侵害及性騷擾的定義為何?
回覆:

(一) 性侵害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為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是犯罪行為,必須依法究辦。所以,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請勇於向警察機關檢舉報案。

(二)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發布日期: 113-01-27
轄區分局: 婦幼警察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