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新增規定,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酒駕規定2次以上,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相關違規紀錄,舉發人員負有查詢(證)之義務,為因應新法實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新增「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違規紀錄欄位,並自102年3月1日起提供查詢功能,經實際執行後仍發現部分情形無法查詢,針對無法查詢狀況及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1、違規人無照: 因違規人從未考領照,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系統便無其駕籍資料,故無法查詢前次違規紀錄,舉發時因無法舉證違規人為再犯,僅需依實際查詢狀況舉發,並於舉發單上註記「無照」供監理機關於裁處時參考。 2、違規人有酒駕公共危險移送法辦紀錄,卻無顯示前次違規紀錄: (1)移送法辦案件,行政處罰俟刑事判決確定後,監理機關依據判決結果再進行行政裁罰,故在刑事判決尚未確定期間,無法查詢違規人前次違規紀錄,舉發時,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2)部分移送法辦案件並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酒測值未達0.15mg/l之情形),故於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查無違規紀錄,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3)確認違規人曾遭到取締舉發,經查詢卻無違規紀錄: 此類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業已通知交通部公路總局查明改善,於改善未完成期間,遇此類狀況,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二)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爰此,監理機關於裁處時,如發現違規人為再犯者,得依權責舉發處罰,故執行取締酒駕勤務同仁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