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警察機關執行採驗尿液作業規定。 (二)實施原則及程序: 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列管為應受尿液採驗人。 應受尿液採驗人,每3個月至少以書面通知接受採驗尿液1次。 如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得隨時採驗。 對於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對於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