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 推到:facebook

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

  • 發布日期:106-01-20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新北市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

  1.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另欲查詢肇事汽車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及承保公司名稱者,可檢具本登記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傳真:02-23219134)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2.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原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後(任何時間),可前往原處理分局交通分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可連結至本局資訊服務網事故處理系統線上申辦,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將於您申請後三十個日曆天核發,案件完成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3.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4. 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5. 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3號2樓、電話:89786101轉510)申請鑑定。
  6. 當事人如為外國僑民,請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洽辦;軍事車輛肇事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7. 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發生車禍時該怎麼辦?

  1. 救護傷患,請打119通知救護單位。
  2. 在適當位置擺設警告標誌,並且遠離現場。
  3. 保持現場完整,並且打110通知警察察單位處理。
  4. 如果隨身攜帶照相機,應將重要證物、現場場景拍攝下來。
  5. 當事人彼此交換車輛保險資料,確定聯絡方式,必要時聯絡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6. 謹慎檢驗警察所作紀錄及現場圖再簽字。

 

如何預防車禍發生?

化被動為主動,在駕駛行為中採取防衛性措施,防範可能遭遇或正遭遇外來衝擊與危險,以保障行車安全:

■ 行車前檢查

  1. 全設備檢查:安全帶、煞車系統、車燈系統、喇叭、雨刷、駕駛座椅 。
  2. 車況檢查:引擎機油、離合器油液(自動變速箱油)、水箱冷卻水、電瓶液、電樁接頭、風扇與冷氣皮帶、輪胎與胎壓、溫度表。
  3. 身心狀況檢查:
  • 睡眠是否充足?
  •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生病服藥、疲勞不堪、心緒煩亂、眼睛不適應避免開車
  • 長途開車時,中途應做適當休息

■ 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準則

  1. 駛入高速公路:
  • 匝道內不超車或併行
  • 進入主線車道時,應打方向燈,確認安全距離後再駛入
  • 應讓主線(左側)車道車輛先行
  1. 駛出高速公路:
  • 見到出口指示標誌時,須打方向燈,變換至右側車道,再進入出口匝道
  • 車速不可太快,並注意左側及前方車輛動態
  1. 變換車道:
  • 變換車道應依操作要領,注意欲轉入車道之動態,確認安全距離再駛入,遇後方車輛閃燈警 告,應暫緩變換
  • 不要故意加速阻擋他人變換車道行為
  • 緊鄰車道車輛轉入過急,即刻輕鳴喇叭或閃大燈警告,並減緩車速
  • 大型車強行欺入,應輕踩煞車,放慢速度,不可偏向鄰側車道或緊急煞車
  1. 超車:
  • 發現後車有超越表示,應稍放慢速度
  • 不要跟其他車輛競速,互相超車
  • 隨時注意照後鏡,注意後方來車「行跡」
  • 超車後,須與所超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再駛回原車道
  • 除注意前車與左側來車動向外,還應注意同車道後面車輛之動態
  1.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時:
  • 避免緊急煞車,應輕踩煞車,讓後車有充分反應時間
  • 打算減速或停車前:儘早發出適當警告信號
  • 後車實在跟車太近,不妨輕踩煞車警告:或選擇換車道
  1. 路肩使用原則:
  • 非故障、視線不良等緊急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 行駛或暫停路肩
  • 車輛行駛中故障,應緩慢駛向路肩停靠,在車後方50~100公尺處,放置故障標誌,打開閃光燈,車內人員到護欄外等待救援(可利用緊急電話)
  • 如有人違規行駛路肩,行駛於外側車道車輛須格外小心

 

行車安全守則

■ 通過平交道之方法

  1. 暫停與安全確認:
  • 暫停與用眼睛及耳朵確認。
  • 依警鈴器、遮斷器指示禁止進入
  1. 通過之方法:
  • 以低速檔在中央部分行進。
  • 注意行人及對向來車。
  1. 故障時之措施:
  • 向列車駕駛員警告,設法將車輛移動。
  • 利用平交道之故障警鈴裝置發出警告。

■ 養成正確的駕車習慣

  1. 選擇一個坐來令自己舒適、自在的駕駛姿勢,繫上安全帶。
  2. 尊重走路的行人。
  3. 處於支道的車輛,應讓主幹道車輛先行。
  4. 在轉角及巷口處請放慢車速。
  5. 停車時不要把小孩單獨留在車內。
  6. 變換車道不要只靠照後鏡,應把頭轉向想變換的車道,以消除死角。
  7. 路口遇綠燈變黃燈時,應迅速判斷,緩慢減速,或快速通過。
  8. 煞車不要一次踩死,應分數次點煞。
  9. 夜間時,若為停於路口之第一輛車,不要關閉車大燈。
  10. 行經隧道要打開車燈。
  11. 變換車道先打方向燈。

■ 腳踏車安全準則

  1. 選擇適當安全、符合身材的車。
  2. 選擇適於用途的車。
  3. 適當的維護,配裝車燈,戴安全帽。
  4. 避免撐傘、牽狗等不當行為。

■ 駕駛機車安全準則

  1. 配戴合格貼實合適的安全帽,扣好繫頤帶(以能深入一指之鬆緊為宜)。
  2. 後載乘客不得側坐,載運物品不得超載,並應捆綁穩定。
  3. 蛇行與逆向行駛最危險。
  4. 大型車、聯結車視線差,機車要保持安全距離。
  5. 轉彎時應先開啟燈號告知其他車輛。
  6. 左轉最好採二段式左轉,以保障行車安全。
  7. 雨天騎乘機車應著貼身雨衣,不可撐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