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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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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取締項目認定原則

  • 發布日期:107-03-26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交通違規取締項目認定原則

項目

全國性執法重點

法令規定

取締認定原則或應注意事項

酒後駕車 第35條  

闖紅燈(不含紅燈右轉) 第53條第1項 車輛於號誌變換之際,尾隨他車通過,如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之情形,從寬認定。

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

一般道路:

  1. 第40條(超速未達60)
  2. 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
高、快速道路:
  1. 第33條第1項第1款超速未達60)
  2. 第43條第1 項第2款。(超速超過60)
 

行駛路肩(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9款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2. 應注意是否有為暫時開放路肩之路段、時段及是否「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得暫停路肩」情況。

大型車、慢速車不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速公路) 第33條第1項第3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第48條第1項第2款 本項舉發限於設有機車二段式左轉標誌及機車待轉區標線之路口。

併排停車 第55條1項4款、及第56條第2項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5款情形(臨時停車,無妨害人車通行)者,得以勸導,責令駛離。

各式大型車超載 第29條之2  

危險駕駛 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43條1項1款、及第3項  

無牌(報廢、拼裝)車行駛道路(淨牌專案) 第12條、第13條1項1款及3款  

十一

未繫安全帶 第31條第1、2項  

十二

汽車違停人行道 第55條1項1款、第56條1項1款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5款、6款情形者,得以勸導,責令駛離

十三

幼童車專案 超載(30條1項4款)、無照駕駛(21條1項1款至7款、第22條1項2款)、遇幼童專用車不依規定禮讓、減速慢行  

十四

騎乘機車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第31條第6項 配戴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

十五

慢車 第69條、第71條至第76條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得予以勸導。

十六

行人 第78條、第80條至第81條之1 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得予以勸導。

十七

蛇行、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 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5款  

十八

逆向行駛 第45條第1項第1款
第45條第1項第3款
 

十九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 第45條第1項第13款  

二十

汽機車不暫停讓行人 第44條第2項
第48條第2項
 

二十一

汽車白天未依規定開頭燈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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