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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參與賭博財物處分規定宣導
- 發布日期:106-11-15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警察人員參與賭博財物處分規定:
一、警察人員參與賭博財物,除構成法定免職或移付懲戒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1條第3款規定加重一層級記一大過:
(一)在辦公或工作場所賭博財物者。
(二)參與職業性賭博財物者。
(三)辦公時間或勤務中參與賭博財物者。
(四)曠職參與賭博財物者。
二、公餘或勤餘時間參與賭博財物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7條第7款規定議處,同一年考績年度再次違反者加重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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