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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小叮嚀
- 發布日期:107-02-09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一、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
連結網址: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6-2722-27.html
二、如何預防車禍發生
化被動為主動,在駕駛行為中採取防衛性措施,防範可能遭遇或正遭遇外來衝擊與危險,以保障行車安全。
(一)行車前檢查
- 全設備檢查:安全帶、煞車系統、車燈系統、喇叭、雨刷、駕駛座椅。
- 車況檢查:引擎機油、離合器油液(自動變速箱油)、水箱冷卻水、電瓶液、電樁接頭、風扇與冷氣皮帶、輪胎與胎壓、溫度表。
- 身心狀況檢查:
- 睡眠是否充足?
-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生病服藥、疲勞不堪、心緒煩亂、眼睛不適應避免開車。
- 長途開車時,中途應做適當休息。
(二)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準則
- 駛入高速公路:
- 匝道內不超車或併行。
- 進入主線車道時,應打方向燈,確認安全距離後再駛入。
- 應讓主線(左側)車道車輛先行。
2. 駛出高速公路:
- 見到出口指示標誌時,須打方向燈,變換至右側車道,再進入出口匝道。
- 車速不可太快,並注意左側及前方車輛動態。
3. 變換車道:
- 變換車道應依操作要領,注意欲轉入車道之動態,確認安全距離再駛入,遇後方車輛閃燈警告,應暫緩變換。
- 不要故意加速阻擋他人變換車道行為。
- 緊鄰車道車輛轉入過急,即刻輕鳴喇叭或閃大燈警告,並減緩車速。
- 大型車強行近逼,應輕踩煞車,放慢速度,不可偏向鄰側車道或緊急煞車。
4. 超車:
- 發現後車有超越表示,應稍放慢速度。
- 不要跟其他車輛競速,互相超車。
- 隨時注意照後鏡,注意後方來車「行跡」。
- 超車後,須與所超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再駛回原車道。
- 除注意前車與左側來車動向外,還應注意同車道後面車輛之動態。
5. 注意保持安全距離:
- 避免緊急煞車,應輕踩煞車,讓後車有充分反應時間。
- 打算減速或停車前:儘早發出適當警告信號。
- 後車實在跟車太近,不妨輕踩煞車警告:或選擇換車道。
6. 路肩使用原則:
- 非故障、視線不良等緊急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 行駛或暫停路肩。
- 車輛行駛中故障,應緩慢駛向路肩停靠,在車後方50~100公尺處,放置故障標誌,打開閃光燈,車內人員到護欄外等待救援(可利用緊急電話)。
- 如有人違規行駛路肩,行駛於外側車道車輛須格外小心。
7. 不良天候下:
- 放慢速度,宜低於40公里,避免緊急煞車。
- 保持較長跟車距離,約為平時2倍,緊握方向盤。
- 打開頭燈、閃光警示燈或霧燈,不要輕易變換車道。
- 必要時暫停路肩,等視線明顯再恢復行駛。
8. 前方有意外事故
- 須緊急煞車時,最好分次點煞。
- 遇塞車時,耐心在原車道等候,不要任意變換車道,或行駛路肩。
9. 前有載重車輛時,應拉長安全距離不要緊跟其後。
(三)防止駕車疲勞之方法:
- 要有充足的睡眠。
- 要有愉快的心情。
- 飲食要適當。
- 長途駕車,中途應作適當休息。
- 預防眼睛的疲勞。
(四)順利掌握駕駛環境:
- 裝飾品、遮陽紙易擋住視線,應適當擺放。
- 駕駛臺上應保持乾淨。
- 孩子不可坐右前座。
(五)通過平交道之方法
- 暫停與安全確認:
2. 通過之方法:
3. 故障時之措施:
- 車上乘客立即下車,設法將車輛移動。
- 故障車輛如無排除,即時利用平交道之故障警鈴裝置警告列車行駛。
(六)養成正確的駕車習慣
- 選擇一個令自己舒適、自在的駕駛姿勢,並繫上安全帶。
- 尊重行人路權。
- 處於支道的車輛,應讓主幹道車輛先行。
- 在轉角及巷口處請放慢車速。
- 停車時不可把小孩單獨留在車內。
-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要只靠照後鏡,應轉頭確認死角範圍有無其他人、車。
- 路口遇綠燈變黃燈時,應迅速判斷,緩慢減速,或快速通過。
- 夜間時,若為停於路口之第一輛車,不要關閉車輛大燈。
- 行經隧道要打開車燈。
- 變換車道先打方向燈。
(七)腳踏車安全準則
- 選擇適當安全、符合身材的車。
- 適當的安全配備,配裝車燈,戴安全帽。
- 避免撐傘、牽狗等不當行為。
(八)駕駛機車安全準則
- 配戴合格標章貼實合適的安全帽,並應扣好繫頷帶(以能深入一指之鬆緊為宜)。
- 後載乘客不得側坐,載運物品不得超載,並應捆綁穩定。
- 蛇行與逆向行駛最危險。
- 大型車、聯結車有內輪差,機車要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
- 轉彎時應先開啟燈號告知其他車輛。
- 左轉最好採二段式左轉,以保障行車安全。
- 雨天騎乘機車應著雨衣,不可撐傘。
三、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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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場如何處理
- 單純財損車禍(A3無人受傷或死亡):凡車輛毀損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且自行拍照存證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 有人員受傷(A2)或死亡(A1)車禍: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妨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如果是輕微受傷案件,則可協商先把車輛標繪定位後,移動路邊,以減少二次事故的發生。
(二)如何報案
- 凡在本市轄內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請直撥110。
-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者依法得減刑。
(三)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 民事賠償: 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之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2. 肇事責任分析:
- 申請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須於事故發生15日後才能申請。
- 依警政署規定,事故發生30日後始可申請,惟本市加強為民服務於事故發生15日後即可申請,作業時間約14個工作天,案件完成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若無收到簡訊,請注意手機是否設定垃報簡訊功能而排除該通知);惟處理量大,若有延遲情形請多包涵。
- 民眾若有疑問或不清楚之處,請逕恰交通事故原處理單位(如交通分隊或分駐、派出所)查詢。
- 臨時收據換領代保管物件﹝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保管物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 刑事傷亡告訴: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本局外事科或各分局洽詢。
- 軍車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 肇事逃逸案件: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撥打110,儘可能記下逃逸車輛車號、顏色、特徵等。
- 肇事情節輕微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因處罰甚重,避免對方藉機敲詐﹞。
- 對方要求賠償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 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四)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 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存質疑,請向各分局裁決室提出申訴或逕向法院交通法庭提請聲明異議。
- 如何申請鑑定:對於處理單位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6個月內逕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鑑定﹝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2樓,電話:8978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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