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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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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辦理本局所屬各分局「公開標售115年6月至116年5月份已公告招領期滿未領回之移置保管車輛案(汽車)」

  • 發布日期:115-04-01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一、公告時間:

115年4月1日8時起至115年4月14日10時止

二、開標:

開標時間為民國115年4月14日14時(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另行通知開標時間及地點)。

開標地址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3樓會議室。

三、招商目的:依法標售本案拍賣之標的物以利業務之遂行。

四、招商標的:

(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清運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或其他依刑事訴訟法以外規定所公告招領期滿,而逾期未領之車輛。

(二) 不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1條規定及該條授權訂定辦法定義之廢棄車輛。

期程需求:本契約有效期限為自115年6月1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廠商應依機關通知時間及地點分批提貨,機關得保留契約屆滿時依原決標價格及相關條件延長1年,(後續擴充條款);(其餘)詳如本招商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五、招商模式:

招商方式為公開招標。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六、押標金:

本案標售汽車案收取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投標人應繳之押標金,限以下列即期票據繳納:「收款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所簽發指定本局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郵局所簽發指定本本大隊為受款人之匯票。

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

本招商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資格文件審查表」。

投標廠商投標時,其資格及文件應符合前開審查表之規定。

七、投標:

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郵遞區號:235009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

郵遞送達之地點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郵遞區號:235009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

截止期限為民國115年4月14日10時(時間以收文登記桌所登記時間為憑)

本招商案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本招商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投標之其他規定」。

底價訂定:本招商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其餘詳如附件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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