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ATA[常見問答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https://www.police.ntpc.gov.tw/np-922-27.html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RSS channel.zh-twSat, 27 Jan 2024 08:25:00 GMT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0<![CDATA[何謂家庭暴力?對象範圍為何?遇到家暴該怎麼辦?]]>cp-922-1775-27.html(一) 家庭暴力定義

  1. 定義: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 侵害行為: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 怖情境之行為

(二) 家庭成員: 以下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 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辦?

  1. 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手,以免火上加油。
  2. 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重要身體部位。
  3. 閃避離開:離開現場,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相關的安置機構
  4. 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
  5. 向警察報案,速打110 報案,保留證物,如驗傷單、被破壞的衣物凶 器等。如 有保護令,應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加害人。

立刻至醫院驗傷,最好拍照存證。 到醫院驗傷及就醫,並開立驗傷單。(傷害罪告訴時效:6 個月) 保存相關證據向住居所或發生地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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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27 Jan 2024 08:25: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775-27.html1775
<![CDATA[小朋友在虐待事件發生時應如何保護自己呢?]]>cp-922-1776-27.html
  • 打保護專線「113」,由專人來協助您。
  • 打電話給「110」,請警察叔叔或阿姨幫忙排除危險。
  • 想辦法離開現場,逃到親戚朋友、鄰居家或其他安全的地方。
  • 儘可能使用物品保護自己的身體,減低傷害,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重要部位。
  • 嘗試大聲呼救,使鄰居親友能即時趕到救援,避免再繼續被虐。
  • 不要使用言語或行為刺激施虐者,避免引發更多的虐待行為,使自己的身體受到更多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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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5: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776-27.html1776
    <![CDATA[家庭暴力加害人為精神病患者,應如何處置?]]>cp-922-1999-27.html(一) 法律依據: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8條: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除有本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外,應以書面為之。聲請時得檢具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訪視會談紀錄表或驗傷診斷書等資料佐證。如被害人要求保密住居所,應予保密,並於聲請保護令之書面敘明。

    根據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0條:警察機關於法院核發本法第16條第4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1) 協助轉介緊急安置。

    (2) 緊急救援。

    (3) 安全護送。

    (4) 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

    (二) 應注意事項: 為避免加害人與親屬間對警方強制送醫的動作產生事後的法律訴訟問題,應注意執行過程中的攝錄影蒐證,及家屬的同意書或筆錄製作。 強制就醫過程並非醫院一定接受強制住院,如未能順利安排住院診療,還需要了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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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5: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999-27.html1999
    <![CDATA[如何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訪查對象及期間為何?]]>cp-922-2000-27.html(一)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警察機關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家庭暴力案件危險評估及加害人訪查實施計畫。

    (二) 執行要點: 訪查對象: 5年內有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判決確定刑案紀錄者。 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之聲羈及被告在押之移審案件加害人經法院或檢察署交保或飭回者。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者。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為於被害人之紀錄者。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情形之加害人。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有失業、無穩定工作或家庭經濟貧困、負債情形者。 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患有精神疾病者。 其他依轄區家庭暴力特性或經危險評估工具(如DA量表)評估施暴危險性高者。 訪查頻率與期間:每3個月訪查1次以上。

    (三) 應立即聯繫社工人員的情形: 實施訪查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應立即聯繫當地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評估處理並採取妥適安全維護措施: 兒童、少年受不當照顧或遭受嚴重疏忽、虐待。 兒童、少年因家庭暴力或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等,不敢回家,無其他支持網絡可立即協助。 兒童、少年之父母或照顧者表示無法照顧。 家庭成員有再受暴之虞,並有可能危及其生命。(例如:訪查對象作過讓家庭成員不能呼吸或要家庭成員死的行為。) 家庭成員有緊急情事需協助。(例如:家庭成員在跟對方失和後曾想自殺或曾經嘗試自殺。) 家庭成員遭受訪查對象或家屬以生命安全作為威脅。(例如:威脅殺掉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也相信會被殺、說過若分手、離婚或聲請保護令就一起死。)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評估需要協助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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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5: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00-27.html2000
    <![CDATA[家暴被害人報案聲請保護令,不願加害人協尋及查閱戶籍,該如何做?]]>cp-922-2004-27.html(一) 家暴被害人報案聲請保護令,不願加害人協尋,該如何做?

    1. 警方如知悉協尋人口為家暴被害人,會依家庭暴力防治之規定予以保密;另被協尋人如為成年人,可逕自向就近之警察機關辦理撤銷協尋,並依個人意願告知現住地址。
    2. 如為未成年人,警方應通知報案人(或指定親友)領回,請他在筆錄上簽章;惟如報案人雖是未成年人的父親,但因未成年人是由母親攜同至派出所撤銷協尋,即表示未成年人沒有失蹤,警察可撤銷協尋再轉知原報案人。
    3. 被協尋人若是新住民,在尚未取得居留證前,由於可能會帶未成年子女出境,引發國際監護權爭議,警方仍應請被協尋人在本國境內先取得監護權後,才能由被協尋人單獨來撤銷協尋,否則仍會通知被協尋人的配偶(報案人)到場。

    (二) 家暴被害人報案聲請保護令,不願加害人查閱戶籍,該如何做?

    1.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2款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通常保護令。
    2. 如果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裁定書裡有「禁止查閱令」,被害人則需攜帶身分證、印章、保護令裁定書至被害人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相關資訊。
    3. 戶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會檢視被害人保護令中載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然後登錄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並僅限於加害人不得閱覽、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
    4.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他(她)如果是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可以持保護令辦理,並協助維持當事人戶籍保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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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5: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04-27.html2004
    <![CDATA[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遭家暴案件應注意事項?]]>cp-922-2017-27.html警察機關發現或受理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遭家暴案件時,應依「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1. 發現或處理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若語言無法溝通時,應請通譯人員到場協助。
      • 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應記載協助之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
      • 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其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受驅逐出國處分。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時,應請其儘速補正;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2. 發現或處理大陸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告知大陸配偶如須辦理居(停)留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遭限期離境或強制出境。
    • 告知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 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遭家暴案件旅行證、居留證等證件被扣被相對人扣留,如何處理?
      • 發現或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被害人若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得依被害人之請求聯繫住(居)所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陪同被害人取回,如相對人妨礙、規避或拒絕交還,警察分駐(派出)所應協助出具報案證明,被害人得檢附居留申請書、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註銷無法取回之證件,及申請補發新證件。
    • 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行方不明案件時,注意事項?
      • 應請報案人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專勤隊辦理。
      • 受暴之大陸或外國籍配偶提具遭受家庭暴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護令、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申請撤銷行方不明時,經專勤隊人員查明後撤銷註記,並得將撤銷事由事後通知報案人,避免家暴案件相對人以協尋人口名義尋找、騷擾被害人,並確實保密被害人之現址。
      • 受理行方不明協(撤)尋時,專勤隊人員應將詳實內容記錄於居留檔,以避免影響大陸或外國籍配偶申請居留證或延長居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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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17-27.html2017
    <![CDATA[搭車要注意哪些事項?]]>cp-922-1777-27.html搭車安全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1. 搭乘大眾運輸系統或校車時,不要在車內與司機聊天,不可逗留車 內與司機獨處、 不 可在車內睡覺錯過下車時間,及不要答應陪司機 去兜風。
    2. 若公車上人多,應儘量在女士旁邊或前面站立,減少性騷擾機會。 被碰撞撫摸時,先行確定是否性騷擾,想辦法用東西阻隔,並立刻離開。
    3. 車上若有性騷擾之行為,立即向司機反應,請其將車開至派出所報 案。
    4. 搭長途車,離開座位返座時,已打開飲料茶水不要再喝,亦不要接受陌生人致贈的飲料。
    5. 搭乘公車時,最好把皮包放在視線可及之處,以免扒手趁人多時割破皮包扒竊。

    ※ 為保障夜歸婦孺搭車安全,各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皆有提供「夜歸婦女(孺)代叫計程車」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搭計程車

    1. 上車後開啟部分車窗,留住部分空隙以備應急喊叫。
    2. 默記車行、車號及司機姓名,並藉機暗示已記下相關資料
    3. 搭車時最好坐在司機正後方位置,萬一發生狀況,可矇住司機眼睛 或抓住方向盤,製造假車禍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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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777-27.html1777
    <![CDATA[約會時要注意哪些事項?]]>cp-922-1778-27.html*赴約之前

    1. 約會前將約會對象、時間、地點及預定回來時間告訴家人或朋友。
    2. 赴約前,對整個約會行程充分了解,對不恰當地點,應予拒絕。
    3. 最好對第一次約會對象的基本背景資料有所了解。

    *約會守則

    1. 與朋友共進餐宴,儘量不要喝酒。
    2. 對於來源不明食物或飲料不要任意飲用。
    3. 注意約會時間,不要過早或過晚。
    4. 約會地點要安全,最好是女性熟悉的場所。
    5. 與不太熟對象約會,最好找朋友陪伴赴約。
    6. 若臨時改變行程,應以安全為第一考慮的要件,並通知家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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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778-27.html1778
    <![CDATA[執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作業流程]]>cp-922-1980-27.html(一)作業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應遵守事項及報到須知。 (二)登記報到流程: 主關機關流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及軍事監獄、檢察機關、法院之加害人刑期屆滿、假釋出獄、赦免通知書、緩起訴處分書、緩刑及免刑宣告之判決書時,應將是類判決書影交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俾利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書面通知(府函)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至其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報到並辦理登記。 警察局及分局流程: (1)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主管機關名義作成書面(府函)通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於指定時間備妥身分證等相關資料向婦幼警察隊報到及辦理首次登記。警察局於加害人首次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身分證等相關資料,以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動登記。 (2)「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通知函」應合法送達加害人,並製作送達證書,送達同時交付「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應遵守事項及報到須知」。 (3)警察局受理加害人報到登記,應詳細查核加害人身分、就學、工作、車籍等相關資料,填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紀錄表」;加害人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驗證,應製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缺漏驗證資料補正通知書」告知加害人應於限期(三日內)補正;加害人屆期未補正者,應即函請主管機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裁罰,並限期補正;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則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本法第21條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偵辦。 (4)管轄警察(分)局發現加害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報到者,應函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官機關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罰;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則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本法第21條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偵辦。 (5)警察(分)局應於受理加害人登記或報到後,24小時內完成資料新增、確認或異動登記,並於法定應登記報到期間完成之翌日零時刪除其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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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980-27.html1980
    <![CDATA[里長請求警察機關給予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資料,警察機關得否提供?]]>cp-922-1981-27.html法規依據:

    (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

    (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 不得提供。理由如下:

    (一)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係指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該個資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基於前揭條文,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下,警察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治安顧慮人口資料給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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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981-27.html1981
    <![CDATA[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cp-922-1982-27.html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時,應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處理,其規定如下: (一) 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 另依第4條第1款規定: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第2款規定,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時,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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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982-27.html1982
    <![CDATA[社政機關處理兒少保護或家暴案件時,要求警察機關提供相關當事人刑案資料,警察機關得否提供?]]>cp-922-1983-27.html法規依據: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 得提供。理由如下: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警政機關遇社政機關調查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認有必要協請提供相關資料或配合訪視、調查及處遇時,非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不得拒絕。經函請法務部釋示,咸認警政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所提供社政機關之刑事紀錄等資料,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者」、第6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等規定,並無牴觸現行個資保護法令情事,合先敘明。

    (二) 依「家暴法」第5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三) 依「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家防中心之請求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其蒐集符合個資法規定。

    (四) 依「個資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之提供係基於「兒權法」、「家暴法」等規定,屬法律明文規定,其利用符合個資法規定。

    (五) 依據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作業規定第3點:受理及查詢刑案資料之管制,第三項規定:中央政府機關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等,因忠誠調查及其他相關業務需要,函請各警察機關查詢刑案資料者,依公文處理程序及有關個案所依據之法令辦理。中央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所需刑案資料,由各該地區之警察局刑警大隊(刑警隊)提供,其他各專業警察機關及警察分局,均不得對外提供查詢刑案資料。(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紀字第093000956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故得提供且應由警察機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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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983-27.html1983
    <![CDATA[警察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的權責、罰責為何?通報方式為何?]]>cp-922-1989-27.html(一) 通報的責任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保護案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警察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情事、需國家保護的兒少,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

    (二) 未通報之罰責:警察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53條第1項,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 通報的方式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警政知識聯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中填具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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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1989-27.html1989
    <![CDATA[警察機關提高高風險家庭通報]]>cp-922-2039-27.html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立即通報對象: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家中符合下列要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3.如何強化「高風險家庭」通報能力:

    • 加強專業訓練:辦理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時,加強基層員警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專業課程,提升員警通報事件敏銳度、辨識能力及責任通報能力。
    • 強化社區預防犯罪能力:利用出席社區村、里民大會或治安會議機會,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之高風險家庭主動通報觀念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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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39-27.html2039
    <![CDATA[警察機關如何強化性侵害防治工作?]]>cp-922-2045-27.html
  • 如何強化防治國小學童性侵害案件
    • 會同教育局加強學生性別平權教育及情緒管理課程,建立學子正確之法律觀念、兩性關係及兩性相處之道,減少案件之發生。
    • 加強與轄區各級學校之聯繫,保持良好互動關係,期機先防制,掌握危機處理之時效。
    • 落實各項勤務之執行,加強公共場所(公園、公廁、巷道等治安死角)之巡守勤務,執勤中保持高度之警覺心及敏感度,以有效維護社會治安。
  • 有關「捷運之狼」之防範作為:
    • 於轄內捷運站出口周邊24小時超商,配合設置愛心商店及警察服務站,讓夜歸婦女隨處可感受到安全感。
    • 轄區巡邏編排於捷運夜間時段班次,針對捷運站周邊,設置巡邏箱加強巡邏,以維護婦幼人身安全,尤其捷運末班車時間,於捷運站出口處編排守望盤查勤務,有效扼阻刑案之發生。
    • 於轄內捷運站站出口張貼夜歸婦幼可由派出所代送返家及代叫計程車服務,巡守隊於夜間22-24時於捷運站附近加強巡守,有效發揮警民聯防功能。
    • 於轄內捷運站出口周邊設立機動派出所,保護夜歸婦女,亦可提共一般民眾所需,發揮為民服務之功能。 ˙於平日尖峰時段及假日,於轄內捷運站出口周邊加強宣導,並由志工媽媽協助發放婦幼安全文宣。
  • 如何強化性侵害案件之防處作為:
     
    • 要求依刑案通報系統逐級報告,確實掌握轄內性侵害案件之最新情況,有效控管案件之發生、破獲情形,供防範勤務規劃參考。
    • 對於經常發生犯罪地點,掌握時空因素及地區特性,從預防、救援及偵處三大方向著手,積極落實各項保護及預防宣導措施。
    • 蒐集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特徵、犯罪手法、時間及出沒地點,彙整分析並根據刑事局DNA比對資料,以儘速將加害人繩之以法,避免再度犯案。
    • 性侵害案件全程由專責偵查小組偵辦,積極偵查引起社會矚目或重大侵害之婦幼案件,以提升破案率。
  • 婦幼安全工作未來工作重點:
     
    • 建構婦幼安全防治網絡:保持與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局、司法、醫療及教育機構,建立縝密之婦幼安全防治網,提供民眾最完善之服務。
    • 成立性侵害案件專責小組積極偵辦:提升重大婦幼案件之破案率及對被害人之保護與專業服務品質,確保婦幼人身安全。
    • 建構婦幼安全生活空間:針對治安顧慮地點、公共場所等,結合轄區公、私營機構及24小時營業商店等設置婦女安全服務站,連結成婦幼安全走廊,隨時提供安全通報與服務。並持續加強汽車旅館、網咖等場所之臨檢勤務,以適時預防犯罪。
    • 持續強化保護被害人之措施:針對性侵害案件均指派專責女警詢問及製作筆錄,陪同被害人至醫院驗傷採證,採取相關證物、保存跡證,確保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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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45-27.html2045
    <![CDATA[如何聲請保護令?]]>cp-922-2077-27.html1.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2.聲請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3.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 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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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77-27.html2077
    <![CDATA[遭受性侵害時,可向哪些單位求助?]]>cp-922-2078-27.html(1)社政單位如113、各地家防中心、社會局等。 (2)警政單位如各派出所與分局。 (3)醫療單位如各醫院之急診室,可立刻進行驗傷採 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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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78-27.html2078
    <![CDATA[當你遭受到家庭暴力時該如何處理?]]>cp-922-2079-27.html一、 
    1.以兩手臂去抵擋。尤其施暴者攻擊頭部時,更應以手臂保護頭部,因頭皮較不易驗出傷痕,而手臂比頭部容易驗出傷痕,以手臂保護頭部時,可以讓攻擊點落在手臂上。 
    2.大聲喊叫以引起家人或鄰居注意,除了可以協助報警外,日後也可出庭作證。 
    3.現場錄音:如果有機會,可以將現場施暴過程錄音存證,將有助於法庭上使用。
     二、 
    1.現場應拍照存證。尤其若施暴者有毀損物品或撕爛我們的衣服時,都應拍照,以供未來法庭上使用。受傷處應拍照,可與驗傷單比對作為證物。無論傷勢的大小,都應到醫院或診所接受醫師檢查,更應告知醫師,是遭受家庭暴力,並開立驗傷單(開立乙種驗傷單即可)。 
    2.立即告知親友,讓親友知悉事件過程,除可以舒解遭受暴力虐待後之情緒外,將來也可以出庭作證。
    3.到派出所將人、事、時、地、物清楚地告訴員警,請員警協助做家暴通報。如果有需要一併聲請保護令。 
    4.如果施暴者向妳認錯、道歉時,應立即要求施暴者書立悔過書,將施暴事件記錄下來,並由施暴者親筆簽名蓋章。如果妳要離家時,應到安全的地方,如警察局、親人或朋友家居住,也可打保護專線113尋求暫時庇護。如果妳是已婚者,在離家後最好避免到男性友人家留宿,以免對方指稱妳通姦,影響到自己的權利。
     5.孩子如果也有危險性或年齡小需要母親照顧時,可以將子女一起帶出,不要將子女單獨留下。離家後,一定要將戶籍遷到可以收到信件的地方,以避免受暴力離家後,反而遭施暴者提出不履行同居之訴訟,又因戶籍地仍與施暴者在一起無法收到法院信件,而未能出庭反駁,致遭敗訴。如果孩子有見到暴力過程時,應先將孩子的證詞錄音下來,以免日後孩子遭受壓力或害怕親人判罪而不願作證或做不實之證詞。如果偕同子女離家時,子女的學區可以透過社會局的協助辦理轉學,毌需擔心學籍的問題。 
    家庭暴力求助管道
    1.24小時家暴專線:113
    2. 報案專線:110
    3.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2-89653359 
    4. 內政部男性關懷諮詢專線:0800-013999
    5.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
    6.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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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t, 27 Jan 2024 08:2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79-27.html2079
    <![CDATA[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cp-922-76317-27.html一、準備階段:
    (一)值班人員:
    1.派遣巡邏人員(備勤)至現場處理。
    2.請分局勤指中心通知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二)巡邏(備勤)人員:
    1.接獲值班人員或勤指中心通報,應攜行相關裝備立即趕赴現場。
    2.攜行裝備(視需要增減):槍械、防彈衣、防暴網、警銬、警笛、無線電、警用行動電腦及盤查簿。
    3.防疫期間,護送精神病患就醫案件,應配戴口罩及手套至現場。如已先確認現場行為人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者(下稱罹患者),應著隔離衣或防護衣等必要之防護裝備方得執行職務;到場後始知悉為罹患者,應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調派防護衣等必要之防護裝備到場。
    二、執行階段:
    (一)由勤指中心或巡邏(備勤) 人員,同時通知衛生、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二)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三)會同衛生、消防單位人員護送前往就近醫療機構就醫。 
    (四)查明精神病患身分。 
    (五)防疫期間,現場行為人為罹患者、疑似罹患者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時,於護送結束後,應立即清消應勤裝備,以保持衛生安全。
    三、結果處置: 
    (一)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二)若為上級單位交辦案件,應即時回報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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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 01 Dec 2020 06:27: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76317-27.html76317
    <![CDATA[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嗎?]]>cp-922-2025-27.html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係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
  • 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1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 大型重型機車,既適用小型汽車之行駛規定,故亦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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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n, 03 Aug 2020 09:0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922-2025-27.html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