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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板橋分局
問題: 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回覆:

一、準備階段:
(一)值班人員:
1.派遣巡邏人員(備勤)至現場處理。
2.請分局勤指中心通知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二)巡邏(備勤)人員:
1.接獲值班人員或勤指中心通報,應攜行相關裝備立即趕赴現場。
2.攜行裝備(視需要增減):槍械、防彈衣、防暴網、警銬、警笛、無線電、警用行動電腦及盤查簿。
3.防疫期間,護送精神病患就醫案件,應配戴口罩及手套至現場。如已先確認現場行為人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者(下稱罹患者),應著隔離衣或防護衣等必要之防護裝備方得執行職務;到場後始知悉為罹患者,應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調派防護衣等必要之防護裝備到場。
二、執行階段:
(一)由勤指中心或巡邏(備勤) 人員,同時通知衛生、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二)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三)會同衛生、消防單位人員護送前往就近醫療機構就醫。 
(四)查明精神病患身分。 
(五)防疫期間,現場行為人為罹患者、疑似罹患者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時,於護送結束後,應立即清消應勤裝備,以保持衛生安全。
三、結果處置: 
(一)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二)若為上級單位交辦案件,應即時回報辦理情形。

 

發布日期: 1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