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
(一)性騷擾的定義 一切不受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 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 害人格尊嚴。如果性騷擾行為發生於上班時間,稱為「職場性騷擾」,如果是校園內的教職員工學生和另一方為學生之間有性騷 擾行為則為「校園性騷擾」,其他則為「一般性騷擾」。
(二)遭受性騷擾時,應如何申訴?
-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訴。
- 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 達7 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 個 月結果應通知當事人。
- 可向哪些單位求助?
- 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或警察報案專線110。
- 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法)
- 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
- 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申訴方式? 得以書面(申訴書)或言詞向相關單位提出。
* 警察機關提供的服務 如您向警方提出申訴或告訴,我們會依您的意願儘速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