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車禍: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肇事機車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轄內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警察局報案﹞或交通大隊:0800-261077 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 ■ 民事賠償: 人無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 肇事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發生後(任何時間)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並於申請後三十個日曆天核發 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辦交通事故相關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只需在家上網,從本局資訊服務網之申辦服務進去即可或打電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02-22255999分機4555),即可申辦且可指定就近警察機關領件(各分局交通組、交通分隊、事故專責小組及分駐(派出)所),免除民眾舟車勞頓之苦。 ■ 刑事傷亡告訴: 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1.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新北市警察局外事科或各分局戶口組外事服務。 2.軍事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各分局勤務中心報案﹝110﹞,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如何申訴﹝聲明異議﹞:對於處理單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存質疑,請向各分局裁決室提出申訴或逕向法院交通法庭提請聲明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