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取締違規停車拖吊作業程序

  • 發布日期:113-01-01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取締違規停車拖吊作業程序

一、交通違規舉發:

  1. 違規車輛經執勤員警依現場違規事實認定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後,執行拖吊作業。
  2. 違規車輛內有獨留兒童或動物時,執勤員警應聯繫車輛所有人或車內留有電話聯繫人協處;無法聯繫時,由執勤員警護送至轄區派出所照護後,並依下列規定處置,再行舉發執行拖吊:
  1. 獨留兒童案件:派出所員警需於24小時內至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進行兒童少年保護通報。
  2. 獨留動物車輛:該動物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其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不得長時間將其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二、貼妥車門封條:

  1. 拖吊前,應檢視該車輛門窗是否關好鎖妥及車輛內是否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封條由執勤員警載明日期並簽章(蓋章應用職名章),對違規車輛車門及後行李箱黏貼封條,以防車輛拖離現場後再被他人擅自開啟車門,竊取物品。
  2. 貼妥車門封條得由執勤員警執行或得指揮拖吊作業人員協助。
  3. 執勤員警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執行車輛門窗關好鎖妥,得免予執行,應連同車內貴重物品情形一併加註「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另於「新北市政府拖吊管理系統」辦理進場登記時,在「備註欄/貴重物品欄位」註記。

三、指揮疏導及使用輔助輪:

  1. 執行拖吊工作時,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行進,維護作業安全。
  2. 執行拖吊時,拖吊作業人員應使用輔助輪,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新北市政府拖吊管理系統」辦理進場登記時,於備註欄註明原因。

四、於原停車地面留存註記、照相或攝(錄)影存證:

  1. 執行拖吊違規停車車輛時,應就違規事實、地面留字與車輛損壞情形照相(或攝影)存證,並應在原違規地點路面或適當地點,以蠟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保管場名稱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
  2. 自執行拖吊地點起至移置保管場作業期間,應全程實施錄影。
  3. 執行拖吊之舉發、照相及錄影等資料,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79條規定保存。

五、建檔管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及移送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六、違規停車之汽、機車放車原則:

  1. 拖吊汽車時,如違規汽車未上架或輔助輪未架設完成,且未拖離原來位置,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資料)及車輛鑰匙或啟動裝置,查核無誤後,變更為當場舉發,責令駛離。
  2. 拖吊機車時,違規機車尚未移動(移動指機車已移置於大貨車上或其升降平台上)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資料)及車輛鑰匙或啟動裝置,查核無誤後,變更為當場舉發,責令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