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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吊申訴

  • 發布日期:113-07-30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拖吊申訴

一、拖吊違規申訴:

針對不服舉發事實、違規事實認定、拖吊作業程序及過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請向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處罰機關)提出申訴:

  • 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拖吊者,應到案處所為車籍地

1.應到案處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2.應到案處所: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

3.應到案處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4.應到案處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5.應到案處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6.其他:監理服務網

 

二、因拖吊車輛,違規人領車時發現車輛受損壞處理方式:

  1. 民眾領車時,應告知檢視車體有無損壞,如有損壞應於出場前提出申訴(請填寫申訴書),離場後不予受理,對於車損之申訴案件,保管場應主動與車主協商達成協議。
  2. 因執行拖吊作業,致被拖吊車輛內部損壞,無法以照相、錄影舉證者(如變速箱、中控鎖損壞、底殼破損等),亦應負責協商車損事宜,必要時,民眾得請原廠商鑑定。
  3. 民眾如欲檢視該案違規採證照片時,民眾可向逾放場或拖吊場請求提供查看。
  4. 違規停車拖吊車輛受損壞申訴單位:本府交通局
  5. 其他違規(如:酒後駕車、無牌車、牌照違規、無照駕駛等) 拖吊車輛受損壞申訴單位:本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