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文化部流行音樂經典金曲推廣行動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受理提案申請,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8-27
-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 依據本府文化局113年8月22日新北文發字第1131633253號函辦理。
- 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運用在地音樂展演活動或場域,結合1930至2000年代我國流行音樂經典作品元素進行活動策劃,以增進流行音樂經典金曲之傳唱,並達流行音樂之扎根及推廣,文化部訂定旨揭要點,補助內容簡述如下:
-
- 申請時間及方式:公告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採線上申請後以公函檢附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於截止收件日下午6時前,以專人送達方式至文化部(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旨揭要點名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
- 計畫期程:補助核定後至翌年6月30日前完成。
- 補助內容:申請計畫須具備以下要件:
-
- 結合在地流行音樂活動,策劃1930至2000年代我國流行音樂經典作品之主題演出:
-
- 屬演唱會或音樂節者,應以中、大型活動規模進行策劃,或於前揭活動中策劃流行音樂經典金曲專屬單元,前揭策劃至少須邀請五組藝人或團體進行演出,並可設計相關周邊及延伸活動;搭配展覽者尤佳,惟展覽主題應與演唱會、音樂節具一致脈絡,並進行相關主題宣傳。
- 屬講唱會者,應以系列規劃並至少辦理3場次,並結合在地文創園區、藝文中心、地方故事館、音樂展演空間等藝文場域,並可設計相關周邊及延伸活動;搭配展覽者尤佳,惟展覽主題應與講唱會具一致脈絡,並進行相關主題宣傳。
- 活動形式屬單純展覽者,除須運用1930至2000年代之流行音樂經典作品或代表性人物等元素,及結合在地文創園區、藝文中心、地方故事館、音樂展演空間等藝文場域,並應具沉浸式或多媒體之策展元素;可辦理多地巡展者尤佳。
- 檢附補助作業要點及申請表供參。
|